曾正仁掏空台中商銀  10放款審查員判賠逾8億

     台中商銀前董事長曾正仁,利用人頭戶貸款,掏空銀行新台幣七十四億五千萬元後潛逃大陸,當時配合他辦理貸款的前常務董事葉健人、前副總林勇、陳福水、曾品源等十人,被以債務不履行、損害賠償為由求償;最高法院昨天判決,十人須各賠八千三百七十五萬元,賠償的總額高達八億多元,創下銀行經理人未善盡職責遭判決賠償的新紀錄。

     台中商銀前審核部經理楊義盛於案發後離職,昨獲悉判決結果後表示,事情都過去十多年了,他不想再多說,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如何因應。

     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、也是台中商銀第十六屆董事長,他為解決自己財務危機,明知廣三旗下子公司康禾投資、裕聯投資、元裕公司,及知慶、新正建設等六家公司的營業狀況,不可能向銀行貸得鉅款;曾竟利用董事長身分,在八十七年十一月間,要求台中商銀台北分行承作這六家公司的貸款案。

     葉健人當時任銀行常務董事,林勇、陳福水、曾品源為副總經理,楊義盛是銀行審查部經理,魏勝雄為稽核室主任,游輝照為國外部經理,詹憲政、吳敏德、王宏穎則是台北放款業務經辦人員。

     葉等十人均為銀行放款審查委員,明知六家公司有問題,竟違背銀行辦理授信業務的規定,依不完整的資料,在審查會中同意放款,甚至在總行審查未通過前就撥款,違規放款金額高達七十四億五千萬元。

     台中商銀認為,葉等十人因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,造成銀行損害,向十人各求償五千萬元,加計從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六日起的利息,每人須賠八千三百七十五萬。

     葉健人等人均辯稱,放款案是曾正仁在審查會中強勢主導通過,與自己沒有因果關係,不負損賠責任;更一審認為,葉等十人確有過失,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,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中時電子報2012/05/0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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